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92民初739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云南滇乡宝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泗溪村委会上泗溪村一组2号(一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达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永仁县莲池乡生物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滇乡宝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