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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宏伟某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豫0725民初747号 原告:新乡市宏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北街村(S311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蔺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归远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某,任公司经理。 原告新乡市宏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伟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伟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泵车租金(泵送费)款项共计人民币135074.1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007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按LPR计算至2026年1月1日止(计算方式:130074.1元×3%×6年=23413.3元)。共计:135074.1+23413.3=158487.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若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新乡市宏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就某甲有限公司恒大金碧天下二期项目签订汽车泵租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租泵车用于工程施工,双方明确了泵车租赁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等核心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7月许组织泵车设备入场,按被告施工需求提供泵车租赁服务,全面履行了自身合同义务。案涉工程现已施工完毕,原告提供的泵车租赁服务完毕,且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泵车租赁服务完毕,且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案涉泵车租金(泵送费)款项总计为人民币785074.1余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款项650000元,剩余135074.1元租赁费用,经原告多次通过当面、电话沟通等方式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至今未付被告拖欠租金等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还造成原告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7年1月19日,原告宏伟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郑州恒大金碧天下二期项目汽车泵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方提供泵车租赁及浇筑混凝土服务,明确了租赁单价、结算方式及付款时间,后原告组织泵车设备进场,按被告施工需求提供租赁服务,每次泵车使用完毕后,由原告出具结算单,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租赁费共计785074.1元。案涉项目于2019年竣工并投入使用,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2月2日期间,被告累计支付租金650000元,尚欠租金135074.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宏伟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郑州恒大金碧天下二期项目汽车泵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且有结算单、付款记录等证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泵车租赁服务,被告对结算单签字认可,案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应按结算金额支付全部租赁费785074.1元,现被告已支付650000元,尚欠135074.1元未支付,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逾期支付租赁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带来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请求以13507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2026年1月1日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十日内支付新乡市宏伟某有限公司租赁费135074.1元及利息(以13507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2026年1月1日止)。 二、驳回新乡市宏伟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5元,由被告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姓名:***联系电话:***)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某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