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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风采机电有限公司等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91民初1016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法定代表人:倪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8410元,其余838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