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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0104民初2020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冯某,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告:程某,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冯某、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冯某、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偿还本金8,770,000元;2.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284,239.58元(暂计至2025年10月9日)并以剩余债务本金8,7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3.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610,892.50元(暂计至2025年10月9日),并以债务本金8,7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自202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4.某乙公司负担诉讼代理费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费7,62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5.某丁公司、***、***、冯某、程某对某乙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某甲公司对某丙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独山子区等54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新(2023)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3号】、独山子区等34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新(2023)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4号】、独山子区等26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新(2023)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某乙公司欠付的本案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8日,某甲公司作为债权人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签订《协议书》(编号:0120231005196号),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提供保交楼的流动性支持资金不超过15,000,000元,出资方式为根据汇民项目实际工程款付款进度,由某甲公司分批支付至监管账户,出资使用期限不超过24个月,资金占用费按15%/年费率收取,某乙公司应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向某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根据还款安排向某甲公司偿还出资本金。某丙公司以其名下汇民国际商业中心的不动产为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某丁公司、***、***、冯某、程某为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前述担保人分别与某甲公司签订相关抵押协议及保证协议,协,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向某乙公司出资8,770,000元,但某乙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出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其余被告亦未依约承担相关责任。故某甲公司诉至法院。 某丁公司辩称,某丁公司对为某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无异议,对涉案合同约定内容及某甲公司诉请的本金数额予以认可。某甲公司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两项费用计算标准过高,属于重复主张损失,远超实际损失。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低、核减。某丙公司已以其名下不动产为某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某甲公司在诉状中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甲公司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某丁公司仅对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冯某、程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某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出示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3年10月8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转款凭证。证明:《协议书》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提供保交楼的流动性支持资金不超过15,000,000元,出资方式为:根据汇民项目实际工程款付款进度,由某甲公司分批支付至监管账户,出资使用期限不超过24个月,资金占用费按15%/年费率收取。某乙公司违约后,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债务、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并自出现违约事件时点起,对未偿还债务余额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还可处置抵押物,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某乙公司承担。《协议书》签订后,某甲公司先后分别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2月7日、2024年4月17日向某乙公司支付共计8,870,000元的项目建设款。 证据2:2023年10月8日,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股东会决议》《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抵押清单。证明:为担保《协议书》项下主债务的履行,某丙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独山子区等54处不动产【新(2023)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抵押清单】、独山子区等34处不动产【新(2023)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抵押清单】、独山子区等26处不动产【新(2023)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抵押清单】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即出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某丙公司在签署《抵押协议》签订前,就案涉不动产抵押事宜作出股东会决定,履行了担保前的股东会决议程序,抵押担保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在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就案涉不动产抵押事宜办理了抵押登记。综上,某甲公司对某丙公司就案涉主债务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有效设立。 某丁公司认为证据1、2系某甲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无法核实真实性,以法院查明事实为准。 证据3:某甲公司与***、冯某签订的《保证协议》、某甲公司与***签订的《保证协议》、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协议》《股东决定》、某甲公司与程某签订的《保证协议》。证明:***、冯某、***、某丁公司、程某为《协议书》项下主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即出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某丁公司在签署《保证协议》前,就本保证担保事宜作出股东会决定,履行了担保前的股东会决议程序,抵押担保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某丁公司对上述证据中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之间签订的《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除前述保证合同之外的证据系某甲公司与案涉其他主体之间建立的,某丁公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以法院核实意见为准。 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诉责险保函费支付凭证、发票、财产保全费收据。证明:某甲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需支付各类费用共计42,620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620元)。其中律师代理费30,000元暂未实际支付,但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第6.2.6条之约定,某甲公司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需支付固定代理费用30,000元。故该笔费用属于确定需由某甲公司支付的必然会产生的费用。无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还是与各担保人签订的《抵押协议》《保证协议》均约定,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某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某甲公司实现债权的前述费用,该等费用也属于担保债务的范围,需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某丁公司认为上述证据系某甲公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无法核实真实性,以法院查明事实为准。 某丁公司未举证。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冯某、程某未到庭质证,亦未举证。 某甲公司针对上述书证均提交有原件供本院核对,庭审中经本院经本院电话核实,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可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借款的事实,且某甲公司已向某乙公司汇款,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3年7月14日,某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与会股东为李某,议题为某丙公司就关于某甲公司拟出资盘活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汇民国际商业中心烂尾楼项目的相关事宜,决议为:一、同意公司将某甲公司的出资全部用于支付汇民国际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款,配合某乙公司确保汇民项目于2024年5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可使用交付状态;同意公司将某乙公司退回在公司名下的汇民国际项目9,183.92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为某甲公司的出资提供抵押担保,并同意在建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某甲公司报告,按照某甲公司的要求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现房抵押。 2023年7月14日,某丁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与会股东为某戊公司,议题为某丁公司就关于某甲公司拟出资盘活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汇民国际商业中心烂尾楼项目的相关事宜,决议为同意公司为某甲公司就本项目的出资承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某乙公司未向某甲公司偿还全部出资及资金使用费前,不主张汇民项目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并同意公司债券劣后于某甲公司的债权;承诺公司若履行与各分包方、供货方以房抵债的约定时,须通知某甲公司并经某甲公司同意,确保以房抵债事宜不影响某甲公司清收本项目债权。 2023年10月8日,某甲公司(甲方、债权人)与某乙公司(乙方、债务人)、某丙公司(丙方、抵押人)签订《协议书》,编号为0120231005196号,约定出资金额及用途:甲方为乙方提供保交楼的流动性支持资金不超过15,000,000元,乙方应将甲方的出资全部专项用于支付汇民项目建设工程款。出资条件:甲方出资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丙方均已根据相关法律及其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出具以下相关决议:①同意甲方向乙方的出资全部用于支付汇民项目建设工程款/施工款,②同意将汇民项目9,183.92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为甲方出资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具体事宜及抵押物详细情况依照丙方与甲方签订的《抵押协议》确定),并同意在建工程竣工后及时报告甲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现房抵押…使用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出资使用期限不超过24个月;资金占用费按15%/年费率收取,乙方应于每自然季度末月20日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还款期限为:2024年1月20日前累计偿还不低于450,000元、2024年4月20日前累计偿还不低于900,000元、2024年7月20日前累计偿还不低于3,000,000元、2024年10月20日前累计偿还不低于6,000,000元、2025年1月20日前累计偿还不低于9,000,000元、2025年4月20日前累计偿还不低于12,000,000元,自首笔出资满24个月当日偿还剩余全部本金;资金占用费按日计算,按照上述还款安排随对应出资本金一并清偿,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资金占用费=未清偿出资本金×资金占用费费率×对应的还款实际天数÷360。如乙方所偿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当期到期应付款项,则该笔款项应首先被用于支付乙方应付的费用,然后用于支付资金占用费,最后用于偿还出资本金。第三条担保措施,本协议项下出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以下提供担保,抵押担保为以汇民项目9,183.92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具体事宜及抵押物详细情况依照丙方与甲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为准)…第十条违约责任,下述任一时间,均构成乙方、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1)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偿付债务…本协议重大事项及违约事件约定的情形发生后,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自出现违约事件时点起,未还债务余额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违约金;(2)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债务、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3)处置抵押物,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偿还相关债务、发生本协议重大事项或发生本协议违约事件,则乙方支付款项相关抵充顺序为:(1)甲方因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如有);(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3)资金占用费;(4)出资本金。 2023年10月8日,某甲公司(甲方、债权人)分别与***(乙方、保证人),***(乙方、保证人1)、冯某(乙方、保证人2)签订《保证协议》,编号分别为0120231005201号和0120231005200号,均约定为确保甲方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20231005196的《协议书》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甲方与主协议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5,000,000元;主协议债务的履行期限以编号为0120231005196《协议书》为准。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额度。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各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使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另行约定的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即出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为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各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协议解除,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协议解除而另行确定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2023年10月8日,某甲公司(甲方、抵押权人)与某丙公司(乙方、抵押人)签订《抵押协议》,编号为0120231005199号,约定为确保甲方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20231005196的《协议书》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抵押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5,000,000元;主协议债务的履行期限以编号为0120231005196《协议书》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各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使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另行约定的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抵押物为本协议附件(编号为[012023100599-1])抵押物清单所列明的财产。与上述抵押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须一并向甲方抵押;抵押物包括在建工程所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完工部分,以及随着在建工程的逐步完成而自动地扩及于将来完成的部分;在建工程完工时,抵押物及于竣工的全部工程;本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即出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023年10月13日,某甲公司(甲方、债权人)与某丁公司(乙方、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编号为0120231005202号,约定为确保甲方与某乙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20231005196的《协议书》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甲方与主协议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15,000,000元;主协议债务的履行期限以编号为0120231005196《协议书》为准。甲方有权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和额度。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各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使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另行约定的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即出资本金、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税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各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协议解除,则保证期间为因主协议解除而另行确定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2023年11月10日,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证明权利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某甲公司,义务人为某丙公司,坐落于独山子区等54处,不动产单元号650202001014GB00027F00740007等54个,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抵押金额为6,137,817.82元,债权起止期间2023年10月8日起2026年3月31日止。附记为业务编号D202311090066,备注为房屋抵押面积为3770.95㎡,土地抵押面积为1193.93㎡,评估值为20,214,711.31元。 2023年11月10日,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证明权利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某甲公司,义务人为某丙公司,坐落于独山子区等34处,不动产单元号650202001014GB00027F00740293等34个,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抵押金额为3,831,128.57元,债权起止期间2023年10月8日起2026年3月31日止。附记为业务编号D202311090089,备注为房屋抵押面积为1923.59㎡,土地抵押面积为609.04㎡,评估值为12,614,845.5元。 2023年11月10日,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证明权利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某甲公司,义务人为某丙公司,坐落于独山子区等26处,不动产单元号650202001014GB00027F00740667等26个,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抵押金额为5,031,053.61元,债权起止期间2023年10月8日起2026年3月31日止。附记为业务编号D202311090097,备注为房屋抵押面积为3489.38㎡,土地抵押面积为1104.85㎡,评估值为16,565,866.44元。 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8日、2024年2月7日、2024年4月17日,某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乙公司分别转账3,700,000元、4,440,000元、530,000元、200,000元,摘要均为项目投放款。以上金额合计8,870,000元。 2024年1月19日,某己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某甲公司支付81,091.67元,摘要为代某乙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024年1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某甲公司支付75,000元,摘要为代某置业支付流动性支持资金;2024年1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某甲公司支付25,000元,摘要为代某置业支付流动性支持资金。庭审中,某甲公司确认某乙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偿还资金占用费81,091.67元。 某甲公司为追索债务委托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庭审中,某甲公司确认尚未实际支出律师费。 某甲公司为主张本案诉讼,支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620元。 本院认为,关于借款本金。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放借款合计8,870,000元,某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扣除某乙公司已偿还的本金100,000元,某乙公司应当偿还某甲公司借款本金8,770,000元(8,870,000元-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某甲公司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因此,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某甲公司按照年利率15%主张资金占用费,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法定上限,因此扣除某乙公司的已还资金占用费,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5年10月19日期间的剩余资金占用费2,284,239.58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且某乙公司应以实际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支付自2025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关于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本院已支持某甲公司按照年利率15%主张的资金占用费,若同时支持某甲公司按照年利率15%主张资金占用费和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25%)的违约金显著过高,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违约金1,610,892.5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扣除本院已支持的资金占用费,截至2025年10月9日的违约金金额上限应为1,419,198.75元,本院按该金额支持某甲公司的违约金主张,且某乙公司应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支付某甲公司自2025年10月10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关于诉讼代理费。《协议书》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但庭审中,某甲公司自认律师费尚未实际支出,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承担律师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可待该费用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协议书》约定保全保险费亦由汇民项目9,183.92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提供担保,因此某甲公司主张财产保全保险费7,62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该费用属于某甲公司因某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诉讼而支出的合理且必要费用,某乙公司应当对其违约行为造成某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故对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丁公司、***、***、冯某、程某的责任。某甲公司与某丁公司、***、***、冯某、程某签订《保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某丁公司提出应当先行处置抵押物、某丁公司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的抗辩,案涉《保证协议》均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自主选择物保、人保的实现顺序,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某丁公司该项抗辩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某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内提起诉讼,各保证人依约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某甲公司主张某丁公司、***、***、冯某、程某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就该债务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且某丁公司、***、***、冯某、程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可在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某乙公司追偿。 关于某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本案中,某丙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某乙公司未按约定清偿到期债务,某甲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抵押担保关系,依法享有就抵押房产【坐落于独山子区等54处(产权证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3号)】、【坐落于独山子区等34处(产权证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4号)】、【坐落于独山子区等26处(产权证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冯某、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公司本金8,770,000元; 二、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资金占用费2,284,239.58元,且被告某乙公司以未付本金8,7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为标准,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自2025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违约金1,419,198.75元,且被告某乙公司以未付本金8,7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为标准,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自2025年10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7,620元; 五、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被告某丁公司、***、***、冯某、程某对被告某乙公司在本案中所负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七、若被告某乙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某甲公司对被告某丙公司名下【坐落于独山子区等54处(产权证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3号)】、【坐落于独山子区等34处(产权证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4号)】、【坐落于独山子区等26处(产权证号:新20**克拉玛依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855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46.51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1,960.93元,被告某乙公司负担96,08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