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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昌辉模板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302执7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914xxxxxxxxxxxx66B。 法定代表人:钟某,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3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258236.14元、赔偿款441614.02元及违约金;2、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合计57200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341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某平台等)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6年2月5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账户系轮候冻结,无可执行存款。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位于渭滨区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6年3月24日至2029年3月23日,因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通过事项委托向被执行人车辆所在地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委托查封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鄂JXXX**、鄂JXXX**、鄂JXXX**、鄂JXXX**。所有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依职权事项委托被执行人辖区法院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送达协助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7.前往被执行人办事处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除上述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应在上述查封、冻结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