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24民初1264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xxxxxxxxxxxx,住所地团风县团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1元,减半收取4205.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