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民初3426号
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咸阳三秦泰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三秦泰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