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三秦泰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民初3427号 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咸阳三秦泰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三秦泰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