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1121执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78********。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3********。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鄂1121执9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