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5民初185号
原告:昆明市某厂。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
投资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法定代表人:已涤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某厂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晋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昆明市某厂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晋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某厂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晋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昆明市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