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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某厂;某有限公司;晋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5民初185号 原告:昆明市某厂。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 投资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法定代表人:已涤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市某厂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晋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昆明市某厂于202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晋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市某厂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晋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昆明市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