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7民初17147号 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D座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613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已分两部分将款项支付被告,被告承诺2017年国庆节前归还一半借款,年底还完,如未按时归还,原告有权收取20%的违约金,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因追讨债务产生的损失。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28日,原告通过其财务人员***支付被告19.2万元。2017年6月19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欠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1.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从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委托***个人转账支付被告19.2万元,现金支付被告8000元,被告确认收到全部借款;2.被告承诺2017年国庆节归还一半,其余年底还完;3.被告如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收取全部应还款20%作为逾期还款违约金,且被告应承担原告因追讨债务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2018年2月13日,被告偿还10万元本金。后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原告遂起诉来院。 庭审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原告降低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确认已收到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被告于庭审后偿还借款本金,因尚欠借款本金事实发生变化,原告降低诉讼请求未加重被告负担,本院无需再次开庭。被告承诺于2017年年底还清借款,违约金应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起2万元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共计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