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汇居融都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8850号
原告:重庆汇居融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紫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12092203。
法定代表人:王德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安,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宁杰,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D座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6134K。
法定代表人:曾立新。
原告重庆汇居融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汇居融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汇居融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11元,由原告重庆汇居融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蒲忠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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