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9866号
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D座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6134K。
法定代表人孔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1189P。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特,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后,因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2元,减半收取10781元,由原告重庆工美艺术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侯林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