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2民初2390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易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鑫元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