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12民初2390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易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鑫元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