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5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镇远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大专文化,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220号乌江怡苑1-2号楼1单元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民终1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33.968万元的义务(已付70万元,尚欠63.968万元),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12×××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84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秀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