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3956号
原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亨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阳千禧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8)黔0103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黔01民终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前述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已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立案受理。原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在(2018)黔0103民初1955号案件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曾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黔0103民初19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岩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进行了查封。现该查封措施期限即将届满,原告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该房屋。
经审查,申请人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告贵阳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云岩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房权证云岩字第**)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先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川平
书记员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