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7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温泉南路恰泉居商住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424198905219828。
法定代表人:文学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乌江怡苑**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39006Q。
法定代表人:袁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荣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黔0112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予以冻结、扣押、查封(总价值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申请人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故贵阳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鑫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