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1215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丰律师事务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锡城建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WBD070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岸前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锡城建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财保735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锡城建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锡城建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