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30民初379号 原告: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幢**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市**元路**号(**元吉第)**层**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被告:***,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原告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省延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自愿,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美特节能电器(三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科美特节能电 电器(三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