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北执民字第92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150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158弄39号lt;15-11gt;、lt;15-12gt;、lt;15-13gt;、lt;15-15gt;、lt;15-16gt;室的五套房屋已被本院轮侯查封,本案已移送给首轮查封法院待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92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