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02民初216号
原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正旺市场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吴桥镇李桥村李王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77********。
原告***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