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12民初965号之二
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9********,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城西居委会新明组91号。
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