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1402执保108号
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葫芦岛首开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打渔山园区英塔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首开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8,268,154.91元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附财产线索),同时原告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葫芦岛首开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葫芦岛连山支行21001740108052503854银行账户存款8,268,154.9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