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5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文昌东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8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5)陕010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第五分公司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