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5民初6496号
原告:太仓市某队,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原告太仓市某队与被告江苏江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太仓市某队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仓市某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