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4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舞天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5)陕0103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1001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