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姜XX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4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舞天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5)陕0103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1001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