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2802民初9450号 原告:武汉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四塞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