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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灵某公司与中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4176号 原告:特灵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特灵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特灵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灵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灵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特灵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