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诸暨市某有限公司;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4435号 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