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万达顺冷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41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通达尚城3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44005058B
法定代表人:王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京祥,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万达顺冷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28号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14309H
法定代表人:尤丽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羽中,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万达顺冷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羽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天津万达顺冷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羽中按照(2021)津0103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给付747217.3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羽中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双方当场达成了执行和解,故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3执41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储智君
审判员  王 威
审判员  李 治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