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宜阳县易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东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55423866X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74117889D。
法定代表人:***。
宜阳县易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第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宜阳县易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4360元、申请执行费1484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5920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