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浦凯碳素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南街村政府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9349118X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674117889D。
法定代表人:***。
河北浦凯碳素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北浦凯碳素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68068.13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508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