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泽成实业有限公司、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1执81号 申请人:洛阳泽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义马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3520010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义马市人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16411788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洛阳泽成实业有限公司与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281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洛阳泽成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34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从2019年11月起每月向法院交付20万元,用来偿还在法院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款项,申请人洛阳泽成实业有限公司对此还款方案予以认可,并且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281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