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1执77号
申请人:登封市唐庄乡双丰石英砂厂,住所登封市唐庄乡井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5MA41123E9U(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义马市人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16411788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关于登封市唐庄乡双丰石英砂厂与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豫1281民初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登封市唐庄乡双丰石英砂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564768元及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从2019年11月起每月向法院交付20万元,用来偿还在法院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执行案件的执行款项,申请人登封市唐庄乡双丰石英砂厂对此还款方案予以认可,并且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281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