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281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金佳铸造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府南村,统一信用代码:91410381L14486139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18号,统一信用代码:91411281674117889D。
法定代表人:***。
偃师市金佳铸造材料厂与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民初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偃师市金佳铸造材料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