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新密市金岭耐材科、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281执699号 新密市金岭耐材科技有限公司、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密市金岭耐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28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密市金岭耐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970.40元及申请执行费143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义马金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按款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款101970.4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申请本案执行完毕。至此(2021)豫128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