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25民初683号
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大城县建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双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