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23民初1095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对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吉07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吉07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中“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检验总局相关行业规定”补正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督检验总局相关行业规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