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知民初440号 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