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91知民初443号
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珠海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