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某有限公司;包某某;章某甲;章某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81民初8583号 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律师。 被告:包某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包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2025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告的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包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9年成立,1996年11月成为上市公司,是一家多元化的全球型工业集团,主营家用空调、中央空调、智能装备、生活电器、空气能热水器、手机、冰箱等产品,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空调企业,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9年1月5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9月,格力空调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并获得全国质量奖荣誉证书,是中国空调业的“世界名牌”产品。2009年12月,原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2010年6月,原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2006年荣获“世界名牌”称号。2019年格力电器实现营业总收入2005.08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246.97亿元,税收贡献157.90亿元。2019年,格力电器位列《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414位。2021年,格力电器位列“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榜单第252位。原告持有的第11类第994210号注册商标,于1997年04月28日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04月28日至2027年04月27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空调器、取暖器等。第11类第1215686号注册商标,于199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权使用期限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空调机、冰箱等。第11类第3011798号注册商标,于2003年4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权使用期限自2013年0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空气调节器、热水器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2023)渝0108刑初15号包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中,对三被告以下侵权事实予以认定: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4日,被告包某某制作并向被告***、***销售美心标识43000个、盼盼标识32230个、格力标识23500个、美的标识16000个,共计114,730个,非法获利金额27523元。被告二、被告三销售美心标识2371个,盼盼标识5403个,格力标识4456个,美的标识4015个,共计16245个,非法获利金额46527元。2021年2月4日,被告***、***在浙江省龙港市XX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二被告住处查获作案用的电脑硬盘4个、用于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冒充被侵权单位的检测印章8枚、美心、格力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1.9万余个。2021年3月15日,民警从被告包某某位于浙江省苍南县XX号的“某厂”内查获美心标识等注册商标标识6962个以及制作标识的模具12套。上述商标标识均非原告或原告授权生产的商标。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并判处被告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据此,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原告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被告均辩称: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1989年12月13日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某集团于1997年4月28日注册取得第994210号“”商标,于1998年10月14日注册取得第1215686号“”商标,于2003年4月14日注册取得第30117798号“”商标。2008年3月28日,上述三枚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上述商标经续展后,均在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空调器等。 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4日,被告人包某某制作并向被告人***、***销售美心标识43000个、盼盼标识32230个、格力标识23500个、美的标识16000个,共计114730个,非法获利金额27523元。***、***销售美心标识2371个,盼盼标识5403个,格力标识4456个,美的标识4015个,共计16245个,非法获利金额46527元。案发后,被告人包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分别退出10000元。该院认定被告包某某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系兄弟关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作主从划分,依法判处各被告八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万元至六万元不等。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知名度证据、(2023)渝01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994210号“”、第1215686号“”、第30117798号“”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在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各被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已经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均难以确定,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查明的侵权物品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并且考虑各被告已经被刑事处罚并缴纳罚金的情节,酌情确定各被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包某某负担276元,被告***、***共同负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