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06执1430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远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 关于珠海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1)粤73民终6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珠海某有限公司第1215686号、第33183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涉商品;被告铜仁市碧江区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广州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铜仁市碧江区某负担1330元,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1327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如实申报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依法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元,账户冻结期限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 三、经到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房查找,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暂未受偿到款项。除上述财产(详见冻结查封财产清单),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冻结查封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继冻,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将续封继冻书面申请书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06执143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