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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公司、珠海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02民初7789号 原告:常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珠海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 被告:珠海某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 原告常州某公司与被告珠海某公司、珠海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