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02民初7789号
原告:常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珠海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
被告:珠海某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
原告常州某公司与被告珠海某公司、珠海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