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11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潘立锋,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杏花巷54号自编101房。
法定代表人:黄小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虎,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仁,男,汉族,1971年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姜捷,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公司)、李立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沃华公司、李立仁赔偿工程延误期间租金损失212080元;三、沃华公司、李立仁赔偿工程延误期间工资损失88000元;四、上诉费及其他费用由沃华公司、李立仁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原审法院错误认为:没有向消防部门提供网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但涉案场地的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属于二次消防验收,并非申报土建消防,所以并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二)原审法院错误认为沃华公司、李立仁已经完成了对涉案场地原有消防设施进行改造的工作。本案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的合同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涉案场地原有消防设施进行改造,二是办理消防验收(合同13.2条款),沃华公司、李立仁在以上两方面均存在严重违约。首先,沃华公司、李立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场地进行消防工程改。其次,沃华公司、李立仁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消防证照: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及拿到消防验收格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直至涉案场地退租之日,沃华公司、李立仁未办理好相关的证照。沃华公司、李立仁的行为导致了合同的两个目的没有实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沃华公司、李立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场地进行消防工程改造、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消防证照,应当向***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沃华公司二审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1、我方承揽涉案工程并不包括消防报警、控制主机、防火门等其他的消防改造,本案的消防工程是人员密集场所,按规定必须要履行安全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仅仅由我方是无法完成验收申请手续。从一审查明事实可知,包括***本身在庭审中承认没有向我方交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并且还存在报建的网吧面积以及名称不相符等诸多问题,按照规定必须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而本案的面积超过600平方米,按照该规定,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对涉案工程的验收具体事项,但是纵观本案双方的短信记录以及***在后来又委托另一家公司专门对消防进行相关报建。从该事实可以看出,李立仁已经完全履行工程施工的内容,只是没有通过消防验收。
被上诉人李立仁二审辩称:1、网吧属于特殊经营,系人员密集场所,易引起火灾,有面积、消防、安全、人流量等限制,进行消防验收非常严格,必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幢建筑没有规划,也没有报建手续。2、根据现行有效的消防建筑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应该提供上述文件,但是***未能提交。3、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逾期,完全符合***提交的广州太和网吧施工及装修,也符合***提交的消防设计图。4、***只能提交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局的批复,该批复所批准的网吧面积只有300平方米,但是***装修使用的面积实为600多平方米,而新的广州市白云区文化局的批复与先前的面积一致,但名称不一致,工商局和文化局批准的名字为“莉莉网吧”,而***用的装修设计图用的是“你来我网网吧”,且***已将消防报验工作委托第三人,故***有消防报验的义务。5、***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东燕制衣厂的证件与本案并无可比性,网吧为特别经营,必须具备规划许可文件。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沃华公司、李立仁返还工程预付款30000元;2、沃华公司、李立仁赔偿工程延误期间租金损失212080元;3、沃华公司、李立仁赔偿工程延误期间工资损失88000元;4、沃华公司、李立仁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3日,***与沃华公司签订《你来我网网吧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你来我网网吧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大源北路30-1第二层南侧;工程内容为工程的总面积约为610平方米,包括增加烟感、增加喷淋系统、消防栓改造工程,不包括消防报警控制主机、防火门、消防广播系统、应急灯系统、指示灯系统、强排烟系统、消防水泵房等;本工程须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时绘图、报建、报验手续;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工程施工工期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日竣工(如有不可抗拒因素,经双方协商顺延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管材进场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施工人员进场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按消防部门设计审批的图纸乙方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包工期、包质量;按不同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合计总价为110000元一次性总价包干,不得调价,该工程总价不含税金;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本工程项目预付款30000元(乙方已知甲方网吧场地房屋结构情况,乙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办不了消防验收合格证将无理由退还甲方预付款);当甲方取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后,甲方再支付工程款50000元,整体工程完工,系统调试完毕,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及拿到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甲方再支付工程余款30000元;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技术交底、施工规范和验交标准要求,经过返工、返修致使工程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诺在甲方规定时间内进行无偿返工和返修;返工、修补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协商的3个月时间内未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每逾期一天甲方的租赁金和员工工资由乙方负责。
2014年12月3日,***向沃华公司、李立仁支付30000元预付款。沃华公司、李立仁实施完相关工程后,由沃华公司、李立仁向消防部门办理报验手续。但由于一直未能办妥相关消防报验手续,***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催促沃华公司、李立仁办理消防报验事宜,但直至开庭审理结束时,仍未办好相关手续。
一审庭审中,沃华公司、李立仁表示消防部门不予受理***网吧的消防验收申请,并开出了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称不予受理的原因是缺少基本材料,但该通知书已丢失,无法在法庭中出示。其中,沃华公司、李立仁表示缺少的资料包括你来我网网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沃华公司、李立仁认为在公安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明确规定需要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而***未能提交,不能办理的责任在***。***承认其没有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给沃华公司、李立仁,但原因是沃华公司、李立仁一直没有明确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沃华公司、李立仁对不能成功办理消防报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另查明:1、沃华公司、李立仁表示,李立仁是挂靠在沃华公司处承接此合同的,合同的具体履行是由李立仁进行的。2、***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商业街服务协议书以及租金、服务费、垃圾处理费等收据,拟证明其租金损失;***提交了其单方制作的两名员工的工资表,拟证明员工工资损失。3、从***和李立仁的短信记录可知,在2015年8月31日前,***曾找其他公司去办理消防验收,但依然没有办妥,故2015年11月后,又找沃华公司、李立仁继续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与沃华公司签订的《你来我网网吧消防改造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至于网吧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的原因,因沃华公司、李立仁无法提供消防部门的回执,故无法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没有向消防部门提交网吧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无法验收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在公开的消防条例中可以明确获知的,再加上***亦曾找另一家公司去办理,但在长约一年内都没有提供该规划许可文件,甚至至开庭时***也没有提供该文件。***抗辩称因沃华公司、李立仁没有告知而不知道要提供,显然违背常理。沃华公司、李立仁的责任是在***网吧符合消防验收的条件下去办理,而非在连基础资料都不齐全的情况下,通过某些手段去办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的责任在***,因此对***主张的赔偿均不予支持。至于沃华公司、李立仁是否要返还预付款30000元的问题,因合同约定沃华公司、李立仁承担严格责任,是以能否办理的结果挂钩的。现在结果是无法办理验收,而且沃华公司、李立仁也无法证明除了***没有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之外,是否存在其他无法验收的原因,因此沃华公司、李立仁也应按合同承担退还预付款的义务。至于沃华公司、李立仁间的责任,由于***是与沃华公司签约的,沃华公司应承担退款责任。而李立仁也明确了本合同是其挂靠在沃华公司中实际经营的,故李立仁也应承担退款的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立仁共同向原告***返还工程预付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251元,由原告***负担5683元,被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立仁共同负担568元。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1973元,被告广州沃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李立仁共同负担197元。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消防设计备案、审核申报提交材料》的照片复印件,***称:一审判决前,我方去公安消防局咨询有关消防验收的问题,在办事的窗口拍照取得消防设计备案以及审核申报需要提交材料的清单,现在无法提供照片原件。从该清单上看,土建才需要提供消防验收材料,本案只是消防局部的改建,办理涉案工程的消防验收需要消防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方认为这是沃华公司、李立仁在误导一审法院。
沃华公司质证称:对于该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确定其真实来源。另外即使该份材料来自于消防部门的窗口,也不能说明该份材料能证明***的主张。即使行政部门在对外指引,也存在错漏的可能,实际上消防验收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应该以实际操作为准,应该以2012年公安部第119号令为准,该文件第15条已经明确需要提供材料。
李立仁质证称:对该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该文件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来源无法确认。网吧属于特殊经营,系人员密集场所,易引起火灾,有面积、消防、安全、人流量等限制,进行消防验收非常严格,必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文件、建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幢建筑没有规划,也没有报建手续。
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双方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主张沃华公司、李立仁赔偿其租金损失、工人工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19号修订)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根据***一审提供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显示,白云区太和大源北路30-1第二层原消防设计用途为酒店客房,涉案工程位于该第二层的南侧,***向案外人承租后拟用于网吧经营,属于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应适用上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上诉认为涉案网吧消防工程为二次消防工程,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但***二审提供的《消防设计备案、审核申报提交材料》照片复印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无法直接证明涉案网吧的消防工程申报设计审核、验收均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即可办理,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另外,本案***也曾经委托另一家公司办理消防验收,但依然未能办妥,故在此情况下,一审认定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的责任不在于沃华公司、李立仁,并无不当。***以沃华公司、李立仁违约为由要求沃华公司、李立仁赔偿其租金损失、工人工资损失,缺乏充分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春成
审判员  岳为群
审判员  刘碧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涛
黄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