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3126民初51号
原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湘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湘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与被告湘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古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