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003民初27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登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全红,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光山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四楼A座。

法定代表人:徐飙。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创新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戴竣。

被告:儋州嘉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一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章为党。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鑫明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儋州嘉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琼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晋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