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财保333号
申请人: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创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618473561
法定代表人:戴竣。
委托代理人:钟作顺,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合景国际金融广场第**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8189T
法定代表人:李思廉。
申请人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5174.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信用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95174.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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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潘汝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罗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