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创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戴竣。
被执行人:柳州市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之一居上东旺阁******
法定代表人:荣培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2民终47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芷宇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蓝子翔
代书记员 甘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