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1346号之三
原告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新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618473561。
法定代表人戴竣。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鹏,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大汉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梅东二路8号鼎业大厦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070X4。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晶晶,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芳,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大汉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134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21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大汉王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深圳市大汉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庄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