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泰大洋环境工程(河北)有限公司

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8执1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150号尚东绿洲3-2-1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大路与龙台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大路与龙台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紫汇商贸有限公司、邯郸市锦园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大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924206.1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银行、工商登记、车辆、公积金、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